原文出处:《海峡时报》(The Straits Times) 2014年3月7日A32版 观点(Opinion)文章
标题: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South China Sea: Making sense of relevant laws
作者: Tommy Koh
原文:
译者: 灰色速度
校对: zt
译文:
南海领土争议:认识相关的一些法律
(2月28日本报刊发了高级专栏作家Andy Ho的一篇述评,他认为中国在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依先依据国际习惯法(国际惯例法)来声张其要求。以下是一篇对前文的回应)
著者:Tommy Koh 许通美
我对Andy Ho对南海的兴趣表示感谢。但是,他的专栏文章《中国主张后的国际法基础》在澄清关键的法律事项上,没有很大的帮助。我将尝试对这些事项予以逐项分解并且给予清晰的回答。
- 南海适用哪些法律?
答案是南海受国际法的管辖,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的南海权益声索国,亦即文莱,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都是上述公约的签署国。
因此,他们受该公约的约束,并且不应要求与之不一致的权利或管辖权。
他们也有法律责任使他们的国内法律与上述国际法公约相符。
- 哪些法律适用在决定领土的主权争议?
这里适用的法律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是管辖获取和失去领土的国际习惯法。
- 声索国能否用历史作为其对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的依据?
历史是决定某国对于某争议岛屿的主权主张更有力的过程中的一个相关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有时甚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比如在新马白礁(Pedra Branca)案例中,国际法庭认为历史上这个岛屿曾经属于马来西亚。但是,经过一段时期,由于新加坡的主权行为以及马来西亚的默许,白礁的主权已经从马来西亚转移到了新加坡。
在南海的案例里,也有着类似的主权主张的冲突和关于哪个国家主张更有力的争议。唯一的和平解决这些争议的方式是通过谈判、和解、调解和判决。
假如谈判不成功,这些声索国应考虑将他们的主权争议提交给相关的第三方处理,如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白礁案例中所作的那样。还有一种方式是各声索国暂时搁置他们的主权主张,同时合作开发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区域。
- 南海里这些所谓的岛屿是否都附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拥有对距其陆地领土12英里以内的领海,200英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根据地形的情况延伸出的可能超过200英里的大陆架的权益。在南海,这些所谓的岛屿包括岛屿、礁岩、低潮高地、暗礁以及浅滩等。
岛屿是由超出高潮水位的并被海水包围自然形成的陆地。它们附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礁岩也是由超出高潮水位的并被海水包围的陆地自然组成,但是因为它们不能够独立维持人类的生息或经济生活,所以仅附有领海。低潮高地是由低潮时裸露出海面但高潮是被淹没的陆地自然组成。低潮高地自身不附有任何海洋区域。
人工建造的岛屿因为不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所以他们不附有任何海洋区域。暗礁、浅滩或其他完全浸没在海水中的地物被视作海床的一部分,并且不附有任何海洋区域。
南海里的那些数量繁多的地物,哪些属于上述的某一类型,这一点仍不清楚。亟待解决的是通过卫星技术对南海里那些所谓的岛屿进行客观和权威的研究。这个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决定哪些可以称之为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暗礁、浅滩等。
- 联合国海洋公约或国际法是否认可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历史权利和管辖权?
对于这个难题有两类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常规国际法的上位法,并且它不认可某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历史权利和管辖权。联合国海洋公约认定沿海国家对于他们的200英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和进行探索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管辖权。这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和海底矿物和碳氢化合物资源。
根据这种观点,不管哪国根据常规国际法在其他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曾经享有的权利和管辖权都被视作不再存在。当一国成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成员,它就受该公约的约束。它不能要求同该公约不一致的权利和管辖权。
但是,对此还有另一种观点。联合国海洋公约在第10、15和298(1)(a)(i)款中对“历史海湾”和“历史领属”作了规定。所以,一种较为少数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公约并未排除特定的既有历史权利、领属和管辖权。根据这种观点,一国的历史权利、领属和管辖权可以同联合国海洋公约并存。这有待于一个法庭或调解判决来决定哪一个观点是正确的。
- 南海中还有任何的“公海”吗?
我的结论是南海中几乎已经没有公海了。绝大多数的海洋已经被沿海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或有争议的离岸岛屿所属的专属经济区所纳入。
- 专属经济区里船舶和飞机的通行机制是什么?
船舶和飞机在专属经济区里的通行机制,不像在领海中那样的无害通过。沿海国家对于其领海拥有主权,但不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在其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对经济资源有主权,但对水体没有。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它自成一块。船舶和飞机必须尊重其所在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利用经济资源的主权。在此前提下,船舶和飞机的通行机制与公海相似,也就是说所有国家都有在某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上空飞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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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理事会主席。他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的最后两年担任(其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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